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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职业卫生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发布日期:2018-10-25 作者: 点击: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应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确保能够胜任日常监测工作。

3.用人单位应根据其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情况,特别是存在高危粉尘、高毒物质的,应通过购买监测技术服务、或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检测仪器(含直读式仪器),或安设实时监测设备等方式,组织开展周期性监测。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其性能可靠,能够正常使用。工作场所存在爆炸风险的,用人单位日常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5.新疆职业卫生评价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监测(实时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除外)。工作场所劳动者人数较多、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或物理危害因素强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加大监测频次,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6.用人单位应参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要求,制定日常监测工作方案,明确监测地点、监测岗位、监测时段等具体内容。

7.监测结果判定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

8.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签字。发现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指定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落实。
涉及高毒作业超标场所,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撤离有关人员,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作业。对超标情况的处理,应有明确的处理记录并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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