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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安全生产协会:
为了推进企业新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行为,政策法规处分析总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暂行办法》的问题,研究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办法》,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电子版请在政策法规处子站、局QQ群共享文件下载),请于2017年9月15日19时前反馈政策法规处。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的说明
根据局《法规工作规定》,现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作如下说明:
一、主要修改情况
一是第五条第二款“新疆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分别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地州市安全监管局公告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删除“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将第三款修改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的等级证书和牌匾,由评审单位制作和颁发”。
修订的必要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暂行办法》自2012年实施以来,对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规范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暂行办法实施4年多以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应由安全监管部门行使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审查公告事权交由评审组织单位行使,造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与日常监管工作脱节;二是一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没有及时撤销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损害了安全监管部门公信力。为此,有必要修订暂行办法。”。
四是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禁止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服务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作为第二款。
五是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应当载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并套印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印章”修改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应当载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和安全监管部门公告文号”。
二是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合并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评审专家和评审人员名单。未经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评审单位、评审专家、评审人员的考核和监管,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机构承办。”
三是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保障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所需的资金”修改为“保障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所需的资源